离婚房产分割中遇到对方无力支付,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3-07-02 14:52:00 4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房产分割税费

如果是你婚前财产,需要按交易过户,过户费如下:

营业税:房价差额的5.5%(购买满5年的免交);交易手续费,5元/平米;房屋登记费,80元/套;契税,1.5%,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纳契税在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中抵减;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方式:

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转让个人自用2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登记费,33元/套;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测绘费,建筑面积1.36。

【相关知识】

继承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古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其实人与人相处还是和谐一些,避免出现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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