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课税标的为不动产,包括土地与房屋,系按当年价值的某一比例课征。所谓当年价值是该财产在一年内预期可收受的租金而言,除了所有人自行使用的临时构造和经核准的发展方案,要享受一年6新元和12%税率的优惠外,自1996年7月1日起所有财产目前都按单一税率12%缴税。自用住宅则只缴纳4%的优惠税率。从1991年4月1日起,空置住宅进行建筑工程,可获得退税优待为期2年,惟工程完工后,住宅须为所有人自行使用。1995年3月起,对供开发的土地在开发期间内免纳财产税,免税期可长达5年。
所有住宅均按当年价值缴纳10%的附加捐,但房屋所有人若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在新加坡登记并营业的公司则可免纳。如果住宅是6楼以上的公寓建筑时,其所有人不论何种身份均可免纳附加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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