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突然失踪,无法审理此案。但如果被告人失踪,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事件,人民法院在审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1)如果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2)证据不足(3)如果犯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限(4)如果被告人死亡(5)如果被告人失踪(6)除证据不足而撤回诉讼外,自诉人撤回诉讼后,同样的事实告知(7)在人民法院的调停后,自诉人后悔,同一事实再告知。在案件中,如果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可以向区法院起诉,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失踪,区法院劝你撤销控告,拒绝撤销控告,法院有权拒绝起诉。
被告人迟延履行怎么办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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