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存在证据直接指证被执行人实施了财富转移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依法予以严厉制裁,包括对其作出司法拘留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必须强制性收回被转移至其他地区或形式的财产,以便能够贯彻执行法规条例。
其次,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法官同样可以发出暂时停止执行的明示裁决,此时执行申请人无论何时若察觉到被执行人拥有了可以被执行的财物,都有权利再次向法庭申请恢复执行该部分财产,而这样的期限是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的,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全文4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