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应当事先在我市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持以下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有妊娠相关诊断);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病历资料复印件或《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印件;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配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8)配偶生育前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复印件;
(9)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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