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学的研究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和优势,加强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发挥各类临床实践和不断创新的主体作用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与中医药人才培养相结合,鼓励中医药人才发展创新精神,提高人才培养的激励制度,加大打击学术不断等行为,惩处学术腐败,建造健康,优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科学研究在中医药发展中的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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