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渎职类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尽管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上很下功夫,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等方面不够完善,给查办此类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导致成案率较低。本文试就此类案件侦查难度的原因做了一些初浅分析,并就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不成熟的建议。
一、当前查处渎职犯罪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犯罪主体范围受限。《刑法》第九章把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九章以外的一些章节,虽然也有一些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但是远不能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包括进去。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时有发生,而现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
2、犯罪案件隐蔽性大。一是由于渎职犯罪侵害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侵害对象不够明确具体,故犯罪难于发现,也难于侦破;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多样、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必然产生案件线索难于发现的结果。
3、管辖的新罪名多。一是按照新的管辖规定渎职侵权检察局受理四十个罪名案件,其中大部分属于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由于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操作规程等不熟悉,侦查中没有司法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使得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4、人为因素干扰。渎职侵权检察局查处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与检察机关联系非常密切,有些机关甚至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大权,个别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也非常密切。他们身居高位、关系网多、保护层厚,深入调查触及其关系网就会打草惊蛇,很难开展工作。另外,有些机关领导怕家丑外扬,对发现的问题,总是千方百计遮盖,给查处案件带来很大困扰。
二、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
1、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在工作中我们要大力加强举报宣传,在宣传的过程中除了准备足够的法律资料外,最好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通俗易懂看得见、摸得着的生动案例,以案释法。
2、调整工作方向和获取案件线索的方法。一方面,新的管辖范围确定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职责明确了,其不仅要把办案潜力集中在司法机关,更要调整到行政执法机关上来。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比较集中,容易滋生腐败,是今后渎职侵权检查工作的突破方向。另一方面,在获取案件线索的方法上,要改变原来等案上门的“门诊式”为主动出击、寻找案源的“出诊式”工作方法,积极主动的“找米下锅”。
3、加强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紧密联系。建立这些部门与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局之间的交流渠道,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隐藏在此类犯罪背后的“保护伞”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减少办案阻力。
4、更新侦查观念,提高办案效率。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加强技术侦查力量、配备侦查设备的同时,更要更新侦查观念,树立现代科学侦查理念,更新取证方式,尽快转变轻证据、重口供以往的工作做法,依法运用科学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尽量排除口供的不确定性,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对案件既查得准、又查得快,提高成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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