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中国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中国老字号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定、鉴定评估、宣传、决策、审查、登记备案、颁发证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予以驳回。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老字号申请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四)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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