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UCP500自生效以来,推动了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也促进了UCP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应用。然而随着科技、贸易、运输、金融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UCP500中的过时条款、条款繁杂、措辞欠精炼等问题已经跟不上时代的需要。银行实务中围绕UCP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由于一些银行人员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防碍了跟单信用证的使用。
UCP600是经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书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删除了那些表达不确切、内容已过时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的条款,考虑引入新的概念和规则、尝试弥补造成多发不符点的规则缺陷而产生的。
本文从UCP600与UCP500的差异分析入手,总结UCP600的新变化,进一步通过对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银行责任的要求进行分析,明确各银行的责任,进而总结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同时,根据银行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对在UCP600下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引言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收付及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务。在办理这类业务时,银行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地位,以中间人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
银行信用证业务基本上都是服务性质的,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又能为商业银行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其经营利润。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代理融通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业务以及汇兑、承兑、信用证及电子计算机服务等多种业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stomsandPracticeforDocmentary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的600号出版物。它是在UCP500的基础上,结合ISBP.URR525.EUCP和ISP98形成的,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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