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一、总公司债务债务分公司是否承担
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分公司资产也是总公司的资产一部分,总公司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来清偿,故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要承担。
二、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需要承担吗
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需要承担。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分为以下几种: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毕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公司是总公司经营获利之工具和手段,总公司获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总公司获取利益却不付出对应的成本,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被侵害主体之损失无法得以弥补,总公司的这种行为久之将使分公司受到其它主体的排斥,最终危及总公司自身之发展。因此,总公司无异议地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审判执行的目的是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从审判事务的视角来看,对于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不能简单地认定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热、补充责任或独立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实体上的“共同清偿责任”和程序上的“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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