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情形是什么?
公司未经清算解散的情形一般为:
1.事实上,公司已经自行解散,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也未被注销,即名存实亡,公司未经清算即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主要原因是公司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责令清算。公司不主动清算,也不申请注销登记,但登记机关根据职权直接注销公司,清算后被公司登记机关依照职权注销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解散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已经发生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4)被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公司。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同意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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