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规定如下几条:
首先,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价值,应该由双方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决定如何处理;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应当交由具备司法权责的法院进行裁定判决。
其次,针对财产的性质属性而言,如果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则在夫妻关系解除后,该部分财产不应包含于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
最后,如果面临分歧无法自行沟通解决或协议失败的局面,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对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保护及无过错方利益保障等因素的充分考虑之后,作出公正合理的判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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