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公安局不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17 18:42:54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比如有人借了高利贷还不上钱,眼看还款日期到了从网上看到放贷人大都是黑社会,担心自己安全收到威胁而报案,公安是不管的;

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标准问题,比如山东省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3000元,很多人一咨询律师达不到立案标准,就灰心丧气觉得报警没用钱要不回来了,可不要这样,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也应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一、报案后公安不予受理怎么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即便你报案的不是刑事案件,立不了案,公安也应该受理,注意受理不等于立案,公安是受理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不过现实中公安对于不想立案的案件一般都不受理,所以我们要做的第一步是让公安受理案件,先受理再走下一步。

二、公安受理后不立案怎么办?

公安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二是不属于刑事案件。

第一类,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类,公安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拒绝出具的我们要说明情况)向本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个一般没用,可以直接跳过);

再不立案的,向本级公安的上一级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有哪个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去找哪一级检察院,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本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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