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2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的放弃与恢复
1、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且明确表示放弃。
2、放弃继承权的形式: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3、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a.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b.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诉讼地位: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5、恢复已放弃的继承权:遗产分割前对放弃继承反悔的,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恢复已放弃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