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会对事故当事人作询问笔录,取得当事人陈述证据;对现场目击证人作调查笔录,取得证人证言证据;对事故车辆予以扣留,取得物证证据;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摄像并调取监控视频,取得视听资料证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及车辆驾驶员酒精含量进行专业性检验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证据;对事故现场勘查、绘图,制作现场堪验笔录证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通过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仍需审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要审查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示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人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生之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那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不加审查,持盲目肯定态度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的作用力大小进行比较,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无法认定、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无责任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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