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专利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使用人可以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进行使用和修理,但不能进行专利产品的再造。在区分修理与再造行为时,应当坚持兼顾专利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和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首先界定修理与再造的定义,并考虑专利产品的报废程度、维修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
【关键词】专利产品修理再造专利侵权
近年来,美、日等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与专利产品维修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引起各国知识产权学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最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的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在我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广大的修理企业的生存问题。专利产品的维修问题,既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的大小,更涉及到专利权用尽理论的适用范围,还涉及到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所以,该问题不仅是当前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基于此,笔者将以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为例,结合国外司法实践探讨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这一问题,以便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
日本佳-能公司生产销售BCI-3e喷墨墨盒,中国境内某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收集这些墨水用尽的墨盒,将它们重新灌墨制成再生墨盒并出口到日本,由RA公司(即Recycle·Assist公司)销售。2004年4月,佳-能公司以RA公司进口、销售的再生墨盒侵犯其JP3278410号日本专利为由提起诉讼。JP278410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两个:一个是产品权利要求1,一个是方法权利要求10。产品权利要求的主要技术特征为要素H与K,要素H为“所述压接部界面的毛管力比第1及第2负压发生构件的毛管力高”;要素K为“向负压发生构件收纳室填充无论墨盒如何放置整个压接部界面可以保持一定量的液体”。一审法院认为灌墨不属于新的生产,专利权用尽,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佳-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专利权不用尽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专利产品寿命终结后再使用它,属于专利权不用尽;第二种是更换或者修理专利产品的本质部分,使它再延续它的生命,这属于专利权不用尽。本案承认墨盒仍然有使用寿命,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第二种专利权不用尽的类型——“修理或更换了本质部分”,即再灌墨恢复了要素H和K。H审高等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物侵犯了方法权利要求。因此,该法院判决RA公司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R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现已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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