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提供的材料:
1。大型土地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出具的土地利用面积分配计算表副本一份);
2。土地出让合同副本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1份;
4,总产权1份;
5,地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证(摘自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7,产权调查报告;
8,1份申请表;
9。法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分割说明复印件一份,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总面积(第一分割)复印件一份,旧法用地复印件一份划分变更登记表和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采用共有土地使用权分配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应先提交1份,核实后出具3份,加盖公司公章。按楼号、单元、楼层、流水号顺序填写;分别填写共有人占用的空间,注明共有人;根据产权证上的比对,分摊共有人的土地面积,分别填写;编号或宗地号按户数编号;产权证号填写土地编号;表格制作并用计算机打印)。(以上资料中心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2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1。受让人为个人的,提交申请表1份(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1份,房产证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人为单位的,提交申请表1份(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申请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复印件1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复印件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法规复印件一份。)(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3)其他变更材料(1)因房屋交易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因房屋交易而办理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继承、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公证书(原件)。
4。因离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5。因地址变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地址变更证明。土地登记的内容和土地所有权证的形式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书上的所有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从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中获取。随面积和边界的变化,附图应作相应的修改。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市土地利用中的土地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包括分摊面积和土地等级;农村土地总面积,包括土地类型面积。
③备注。(4)更改记录。
⑤图纸、证件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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