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局:
在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京财预(1998)1354号《关于将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通知》之后,自1998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按《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纳入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根据市领导的有关批示,为加强本市防洪费的征收管理,鼓励防洪费征收单位和有关人员,确保防洪费及时划缴到位,现将征收划缴防洪费提取手续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手续费:
根据我委今年与市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意见,按照调整后的防洪费征收划缴职责,自1999年度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防洪费的征收工作中,按防洪费征收额0.7%提取劳务手续费,用于防洪费征收划缴工作的管理经费和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二、考核及奖励办法:
实行全年额度考核。每年由市计委核定年度征收额度计划。当年实际征收的数额,以次年1月20日前划缴到市财政局专项帐户数为准。超过当年核定的征收额度计划时,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超出部分的3%,用于对有关征收单位及人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本通知由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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