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有明确规定,一般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所执行,但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监视居住不会受到攻击,监视居住应该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所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 定 监 视 居 住 安 全 吗 ?
指定监视居住安全吗?从法律角度来看,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确保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但是,在实践中,指定监视居住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由于指定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执行机关的执法水平、人权保障措施以及执法环境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次,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可能存在泄露隐私、遭受虐待等风险。此外,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能会产生心理压力。因此,为了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监管,规范执行程序,同时提高执法机关的人权保障水平。
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确保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然而,在实践中,指定监视居住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加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监管,规范执行程序,同时提高执法机关的人权保障水平,是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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