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8:50:51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者借据后,质权人有权扣留该凭证,以限制出质人凭该凭证进一步转让、质押出质债权。2收集水果的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债权的法定孳息。该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押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收取孳息权是质押债权的从属权,应当伴随质押债权的转移而发生。因此,合同债权出质时,孳息一并出质。三是优先权、直接收款权和存款权。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实现优先权的目的。但是,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可能不适合拍卖或者变卖,因此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受偿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追偿。直接收款权也具有排他性优先权。质权人不以出质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直接收款权。直接催收方式包括为实现质押合同内容而采取的一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催告第三债务人或提起诉讼要求清偿、申请诉讼保全、申请破产、宣告破产债权等。质押债权的清偿期限与有担保主债权的清偿期限不一致的,质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就更加复杂。在第一种情况下,质押合同的债权清偿期已经到了,而有担保主债权的清偿期尚未到。此时,出质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以收取的标的物提前清偿有担保主债权。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已付标的物。定金为动产的,质权存在于动产上;定金为货币的,质权存在于定金上。这是担保物权“财产代位权”的具体体现。第二种情形是质押合同的债权不到期清偿,而被担保人的债权到期清偿。在这种情况下,第三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债权质押消灭;第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押继续存在,但质押债权尚未到期,质权人不得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定期利息,提前履行债务。当然,第三债务人自愿放弃定期利息并不限于此。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第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债务财产增加而不增加或者减少的,将危及其清偿能力,进而损害质权人的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实际上已经代替出质人成为质押合同债权的债权人,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出质人享有的权利。因此,质权人也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债务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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