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孩子骨折事件中有何责任和赔偿义务
时间:2023-10-10 16:37:31 1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学校在孩子骨折事件中有何责任和赔偿义务

学校在孩子骨折事件中的责任和赔偿义务是: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教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数学秩序;

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5.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教育局。重大伤死事故的处理结果,区教育局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教育局。

三、学生受伤可以起诉谁

孩子在学校受伤可以起诉校方。主张医疗费、营养、误工、交通、精神损害等费用。在确定费用后尽快起诉,因为在孩子治疗期间,可以让法官更好的感受孩子受到的伤害,这样在主张精神损失,营养费等可以赢得法官的心理认同。

要准备的材料有:

1.起诉书;

2.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接诊证明、所支出的费用清单、陈述事件的报告材料、校方的行为证明、电话记录等;

3.支付费用的收据和发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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