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购的报批程序
并购的报批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针对公司并购事宜作出书面决议,如果引起国有公司丧失控股地位或者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必须由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应该报同级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应该报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由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批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商务部的审批。
2、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程序出售国有资产都应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并购的基准价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3、转让资产的定价方式
转让资产的定价方式国有资产的转让及定价方式有形式要求,即必须在正式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即要求国有资产转让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征集受让方。当征集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应该通过拍卖、招投标方式定价,当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情况下,采用协议方式定价。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评估价格的90%,当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获得其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同级政府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4、并购合同的强制条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同意的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目标公司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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