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理赔的办理为,双方意见相同的,应详细填写快速处理单,有责任方最后当场报警,便于保险公司了解详情,进行理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追尾怎么快速理赔
被追尾快速理赔的方法是如下:
1.无人员伤亡的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事实形态确认卡”指引填写后,迅速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协商处理。有条件的,当事人可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
2.“确认卡”一经当事人各方签署,便视为对记录事实无异议,并作为交警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确认卡”由市公安交警局和保险公司免费发放,市民可以到市公安交警局各单位服务窗口、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加油站等地方免费领取。
3.当事人填写“确认卡”后迅速撤离现场,自行协议处理未果报警的,应当向交警提供“确认卡”,依据有关规定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4.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需保险索赔的,应当在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立即向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5.各方均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可自愿直接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定损索赔。当事人一方不选择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定损索赔,或在异地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按保险公司合同依法索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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