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由
2006年,王先生和妻子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并于同年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前不久,两人感情破裂,欲协议离婚。
王先生听朋友说,他和妻子的结婚登记手续是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办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要去那里。可是,王先生和妻子现在都已回国,王先生的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其妻子的户籍在辽宁。
那么,王先生和妻子能在洛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吗?
就此事,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答复:王先生和妻子的婚姻登记属于涉外婚姻登记,但办理离婚手续不需要再到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即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时,双方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王先生当时是持护照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也需持护照,工作人员需要确认他是护照持有人。
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办离婚手续吗
结婚证丢失了还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只是一方的结婚证丢失了,双方可以携带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的,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之后,双方就可以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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