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案由与诉求的关系
民事诉讼案由与诉求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民事诉讼的案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
2.案由实际上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这恰恰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
3.无论是民事案由还是诉讼标的,它们的核心目的都在于固定纠纷,帮助人们深入理解纠纷的本质。
4.它们共同框定了原告起诉的对象和法院裁决的对象,成为民事诉讼领域不可或缺的研究对象。
因此,在识别民事案件的案由时,我们应从识别诉讼标的开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的。
二、案由与诉讼标的的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与诉讼标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1.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它在任何一个诉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当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他们会提出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诉讼标的。
2.被告在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以及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也都有其各自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与标的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则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三、诉讼标的的具体类型
诉讼标的的类型因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在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而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2.在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3.而在变更之诉中,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因此,诉讼标的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它在任何一个诉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原告而言,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诉讼标的,因为不同的案件其标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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