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调解在开庭前还是开庭后进行
起诉离婚开庭前需要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调解在开庭前有哪些权利
离婚调解在开庭前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自己参与诉讼过程。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陪审员、鉴定人等回避,如果认为相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对对方的主张进行辩论。
5.请求调解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6.上诉权:当事人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
7.查阅和复制本案材料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本案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三、离婚调解在开庭前的作用
1.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4.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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