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时间:2023-05-04 20:54:21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做好棚户区货币化改造安置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银川市出台《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从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部门在尊重棚户区被征收人的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

棚户区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个月内,持征收安置单位出具的房票,可选择房源库中房屋自主购房;在期限内未选购房屋的,所持房票自动作废,由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在指定地点安置。

第十三条棚户区居民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时间根据房源提供方承诺的交付日期计算,由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另行支付给棚户区居民。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购买存量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房源及价格必须上报银川市购买存量住房及房屋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障性住房价格由市住建局提出,市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商品房房源及价格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棚户区居民选择政府购买安置的,安置房源均价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购买单价,各楼层价格由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进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库的房源,销售价格由房源提供方申报,申报价格应低于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并出具包括房屋坐落、销售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房源库信息向棚户区居民公开,房源库中房屋的销售价格仅适用于棚户区居民。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符合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水、暖、电、气基础设施齐全;

(三)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

(四)必须在12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棚户区居民属于低保家庭,通过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如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金额)尚不足偿付一套住房,差价款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形成共有产权。棚户区居民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政府出资部分面积产权归政府所有。棚户区居民家庭条件改善或需上市交易的,可购买政府所占产权,购买价格按安置时的价格计算。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政府不再占有产权,统一办理经适房房产证,销售价格按经适房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棚户区居民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免收产权登记费;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款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棚户区居民取得的房票只能用于本人或直系亲属购房,不得提现、转让、倒卖;房票可用于购买住房、储藏室、车库,不得用于购买营业房等其他经营性房产。

第二十一条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资金到位后方可启动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批准征收方案的棚改项目,按原定政策进行安置,遇安置难度大,且具备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后,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原定政策执行);确定集中建设安置房的棚改项目和棚改项目中涉及营业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按原政策执行。棚改项目中涉及直管公房征收的按《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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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被征收人属于低保家庭,通过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如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尚不足偿付一套住房,差价款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形成按份共有产权。棚户区被征收人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政府出资部分面积产权归政府所有。棚户区被征收人家庭条件改善或上市交易的,可购买政府所占产权,购买价格按安置时的价格计算。

限价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政府不再占有产权,统一办理经适房房产证,销售价格按经适房价格执行。

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免收产权登记费;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款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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