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部门履行投资者责任的主要义务是什么?财政部门作为投资者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等。《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责任的暂行规定》第9条:出资人的代表机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和推进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2)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3)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的预决算管理,组织报送国有金融资本收益。(4)对出资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责任,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被投资金融机构的章程,依法委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6)依法参加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7)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8)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9)委托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监督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的情况。(x)履行投资者的其他职责,承担本级政府交办的任务。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额的支持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充分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在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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