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价帮信罪及寻衅滋事罪二者所涉及的严重性时,我们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进行判断,而应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和情况。
总体而言,这两种罪行的严重性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犯罪行为产生的实质后果以及罪犯自身的主观恶性等方面。
其中,帮信罪主要指代的是那些明确知道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并且为此类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至于寻衅滋事罪,它展现出的是那种未经预谋或准备任意对他人实行暴力,或者冒犯他人尊严、恐吓他人等行为,其目的在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举例来说,如果某位涉案人员的帮信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以至于他必须承受相应的严厉法律制裁。
而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至极、相当恶劣,那么其面临的惩罚也定然更为沉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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