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船舶名称核准受理条件是什么
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二、南宁船舶名称核准办理材料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三、南宁船舶名称核准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规范性文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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