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程序条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有两个:
1.由谁负责补充侦查。法律规定可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查。现在多数人赞同由公安机关补查,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第一,公安机关查过该案,熟悉侦查的过程和症结所在,加上其侦查装备水平优于检察机关,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劳动且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这一做法也是宪法确定的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若原侦查人员有徇私舞弊嫌疑的可由检察机关补查。
2.补查的次数是否必须有两次。一般还是应以两次为宜。因为既然是证据不足,那就意味着此案有诸多疑点,应至少补查两次。现行刑诉法对此规定就是为了解决1979年刑诉法造成的无限期滥用退侦手段导致的种种弊端。
刑事案件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受害人该怎么办
被害人不需要怎么办。因为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是很正常的,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原因是检察院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还是要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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