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交付起合同就生效了。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约定的情况如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来支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到达的票据的权利开始生效;
3.出借人将特定的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支配权时生效;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的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一、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签完合同是否算生效了
签完合同不一定算生效了。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实际收到贷款时生效,而自然人与法人或法人与法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在签订时一般没有特别约定,即使借款人没有实际收到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借款人还没有收到贷款,合同也没有生效。另一种贷款合同是承诺合同,如金融贷款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以来生效。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合同,具有生效条件,需要满足特殊条件才能生效。例如,合同需要批准才能生效,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等。因此,并非所有合同都有效,需要具体的合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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