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近6个月小两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4、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湘潭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法律依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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