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公告期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此问题存在两个可能,其决定性因素在与其他厂家的生产、销售行为与该专利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如厂家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生产和销售此产品的,并且在该专利申请日后并没有改变其制作方法、程序的,那么厂家行为不能视为侵犯专利权。
2、如果厂家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后才有制作和销售专利产品的盈利行为,那么可认定为侵犯专利。
解决方法:可以和厂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没有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候产品本身没有什么缺陷,或者说在进行使用的时候,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不能够发现缺陷存在。这些情况下都是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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