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辨别是否构成因客车超载触犯危险驾驶罪,其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事的活动必须属于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
其次,严重超出核定承载能力搭载乘客,即车辆处于超负荷状态。
换句话说就是,如客车超载行为已达到"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程度,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应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拘役,并作出罚金的惩罚决定。
然而,如何界定何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以及相关法律解析,我们需要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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