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般赠与和彩礼性质的区别决定了当婚姻关系最终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是否有权主张赠与财物所有权的问题。
彩礼,是为订立婚约的一方亲属向婚约的另一方赠与的财产。彩礼实际上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的一种赠与。这里的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预约,换言之,“婚约通过对婚姻的许诺而建立。”婚约当事人所承担的约定义务是在将来努力使婚姻成立。
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而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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