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船舶过户最新规定
时间:2023-06-06 09:02:52 1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运输船舶过户最新规定

先由旧船主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新船主持港航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港航分局领取《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持已盖章的《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到海事部门办理船牌证件转让(过户)手续;填写在港航分局领取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个体还需由村委或居委会出具船舶买卖证明;持以上资料及新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港航分局进行初审,再由市港航局核发新的船舶营运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船舶营运输证的发放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发放,异地发证视同无效。

2、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发放权限:

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办理;

从事内河省际、市际间运输的由省厅运输管理局委托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办理。

3、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天内,对呈报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

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要求或不予办理的,应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单》上签署意见(其中不符合

要求的应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返还业户。

4、船舶停航、变卖、报废后,船舶营业运输证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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