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以下几点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和注意:
首先,在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务必持续贯彻以全面审查为核心原则。
其次,对于不予起诉的案件,并不能视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就此画上句号。
第三,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必须有特定的部门和专业人员承担相应职责。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起诉书的内容需依据未成年人的个体特性,对其心理、生理、性格特征以及他们生长于其中的家庭环境和社会背景需求做详尽的描绘阐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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