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压线下建房导致人员死亡谁的责任
在高压线下建房导致的人员死亡事故中,责任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当高压电导致的人身损害发生时,电力设施的经营者(即产权人)往往会被视为主要的责任方。
2.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则不承担责任。
3.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那么经营者的责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
二、人身损害过错责任构成
在探讨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过错责任时,我们需要明确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造成了损害事实,也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3.损害事实是指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伤害。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关键,只有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当确定了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后,我们需要明确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2.如果受害人遭受了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些赔偿项目旨在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遭受损害后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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