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若某人在饮用了11瓶啤酒之后仍选择驾驶车辆,且其血液内酒精浓度达到了法定的醉酒标准,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便可被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从而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醉酒的严重程度、驾驶过程中的实际状况(比如是否引发了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等等)、个人的犯罪历史以及对罪行的认识和悔过表现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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