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于我国的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来说,此时是十分的严格的且详细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是不得违反税收管理的规定的,如果是税务机关的人员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来获取非法的利益的,此时是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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