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活动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注重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关于醉酒驾车的问题,即使保险人对履行醉酒驾车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有些问题,但从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判例的价值和社会效果角度考虑,禁止醉酒驾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驾车人从开始学驾驶就应该遵守的基本价值准则。
【关键词】保险裁判;免责条款;价值取向;醉酒驾车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在目前内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辆保险中,醉酒肇事无一例外的被保险公司列为免责条款,因此部分醉酒肇事司机在理赔时会遭到拒绝,而此类纠纷诉诸法院,部分法院却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对车损及人伤等损失进行赔偿,笔者认为这种机械适用保险法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现笔者就这一热点问题拟以承办的一起此类诉讼案件作一浅析。案件事实张A(化名)系某市某事业单位人员,与同单位3位同事于2007年11月到江苏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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