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放弃应在何时做出表态发言
放弃继承权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反悔有效吗
放弃继承权又反悔不一定有效。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放弃继承的,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一般是可以反悔的。如果放弃表示是在遗产处理后作出,那么这个时候继承人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继承人自己对已经继承得到的遗产的所有权,不可以反悔。
1.如果放弃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也就是说,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放弃继承的,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一般是可以反悔的。因为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继承无从谈起,也就谈不上放弃继承了。但是,这不是绝对的。如果该放弃表示尽管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作出,但是是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如果允许该继承人继续享有继承权将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则不可以反悔的,就算是坚决反悔,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北京的法院通常就是这么执行的。
2.如果放弃表示是在遗产处理后作出,那么这个时候继承人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继承人自己对已经继承得到的遗产的所有权,因为遗产处理后,遗产就已经继承完毕了,已经归属继承人所有了。
3.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如果因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那么放弃的行为无效。
三、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有何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民法典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n(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n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n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n(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n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n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n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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