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占用土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的占用土地面积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进行明确规定的。根据该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依据土地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使用耕地时,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使用其他土地时,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3.若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则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与农户的家庭成员数量直接相关。
1.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面积应在75平方米以内;
2.四人的农户,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内;
3.五人的农户,面积应在110平方米以内;
4.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面积应在125平方米以内。
二、宅基地申请流程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人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村委会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信息进行公示,以听取群众意见。
2.在公示期间,若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村委会将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国土资源所将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4.国土资源所将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给村委会进行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将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6.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将上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和县人民政府的审批两个环节。
1.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将上报县人民政府。
2.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后,将进行审批。
(1)若批准用地,县国土资源局将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土资源所将协同乡镇政府人员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并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3)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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