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向朋友方某借钱,因为二人关系较熟,还钱的时候,自己一时疏忽也没收回借条,谁知因此却惹上了一场官司。在审理中,窦某要求进行测谎实验,可是方某却拒绝进行测谎。
窦某介绍,2008年3月,他向方某借了7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当年农历腊月二十九下午,窦某从一工地拿到黄沙款后,就立即将借款7万元,在合肥市十五里河公交站牌处还给了方某。
因为大家是朋友关系,当时方某并未给我打收条,我也未收回借条,但是我已经把钱还清了。窦某说,可是没想到,在今年3月,方某把我起诉到蜀山区法院,要求返还借款7万元。
由于窦某不能为自己已经还清欠款提供证据,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其是否还款进行测谎实验。对此,方某认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拒绝进行测谎。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测谎实验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测谎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同样,在民事案件中,仅有测谎结论,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进行测谎实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并同意将测谎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时,法院才能启动测谎,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纳入到审判中来。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蜀法董兵兵本报记者张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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