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超市强行搜身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
2007年3月29日下午,13岁的学生王某和同学到洞头某超市购物。在购物完毕付款时,王某被超市保安拦住,超市保安在众多顾客面前声称怀疑王某偷了超市商品,并把王某拖到办公室,强迫他脱掉衣服进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让王某离开。因当日为春游,购物的学生较多,超市的这一行为,在王某的班级、学校等特定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王某身心遭到刺激,造成精神损害。于是王某的监护人向洞头县消费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向学校、老师及同学说明此事,公开道歉,消除该生在校的负面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洞头县消费委受理该起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刻展开深入调查,认定超市侵权事实。并在该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超市负责人在该县消费委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王某就读的班级说明情况、赔礼道歉,同时超市赔偿王某精神损失3800元整。
点评:该案件是洞头县消费委调解的首例精神损失赔偿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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