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撤回的程序:在要约发出后发送撤回要约的通知,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一般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一、准备要约撤销违反法定的三个要求是什么?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几种
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要约被依法撤销。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发出前到达;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三、一般承诺可不可以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而且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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