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纠纷方面的诉讼时效所作的明确规定如下: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其起算时间点是自权利被侵害者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然而,如果权利被侵害者在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仍未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进行法律保护;
另外,若涉及到不动产物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等事项,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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