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回答,子女抚养费是能够免除的,但这并不代表就免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减免子女抚养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离婚多年物价上涨可追加儿女抚养费
2008年,张先生与刘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刘女士离婚后没有再婚,随着物价上涨,女儿张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日益增加,刘女士生活非常困难,已经很难保证女儿的基本生活费用,雪上加霜的是女儿患上了慢性支气管炎,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刘女士向张先生请求帮助,张先生认为,当初已经约好每月1000元抚养费,自己尽到了义务,拒绝给予帮助。刘女士能否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增加抚养费?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给付。(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刘女士和女儿的生活状况较离婚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没有了保障。张先生虽已与刘女士离婚,但是张先生同女儿的父女关系并未解除,张先生仍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张先生借口说抚养费已经约定好了,自己没有义务增加,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女士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增加对女儿的抚养费,并要求其承担部分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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