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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